认缴出资的股东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?
录入编辑:福正财务 | 发布时间:2025-09-23
在企业经济纠纷中,常出现这样的难题:公司无力偿还债务,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却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。此时,认缴出资但未足额缴纳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?这一问题关乎债权人权益实现与股东期限利益平衡,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七条,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,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。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,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,通常情况下,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能直接被追加。
司法实践中,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突破期限利益的关键。根据九民纪要精神,需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(如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);二是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。例如某案例中,法院认定公司虽账面资产大于负债,但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,应认定为 “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”,最终判决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。
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划分是另一焦点。2023 年新修订的《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明确,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,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,但若受让人未按期缴纳,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。不过,若转让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或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,原股东仍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。
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原则。债权人需收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、股东出资未到位的证据,以及证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财务材料。实践中,需区分 “未足额出资” 与 “未届期出资” 的法律差异,避免不当主张权利。
当遇到公司债务纠纷执行难题时,债权人应全面核查股东出资状况与公司财务信息,准确适用法律规定。对于复杂的出资期限认定、破产原因判断等问题,可咨询成都福正财务等专业机构,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维护自身权益,实现债权清偿与股东合法权益的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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